必看奢侈稅修法通過重點:
2015/1/7奢侈稅修法通過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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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原規定 |
新法內容 |
免徵稅條件 |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營業或出租 |
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未營業或出租 |
土地課徵項目 |
依法可核發建照的都市土地 |
依法可核發建照的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
遊艇課徵標準 |
售價或完稅價達300萬元者 |
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
例外條款 |
無 |
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
本表為比對奢侈稅法案條文自行整理。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依俗稱『奢侈稅』〉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第二十六條,已於104年1月7日,經總統公告修正通過,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訂定(十足官腔)。詳細看看這次公告修訂的內容,對於一般民眾權益影響較大的就是上面表格中所列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二款的修正。
所以如果你目前是要賣房子,且持有未滿兩年的自用住宅就要注意看啦,免徵奢侈稅的條件以下這三個要同時成立喔(條件式and):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只有一屋
- 在出售前已辦妥戶籍登記、且並未做營業或出租使用等
- 出售自用住宅者需另舉證「有自住事實」
眼尖的看官們應該已經注意到,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即使還沒住滿二年內就出售,仍然不需要課徵奢侈稅喔;增加這規定的原因,是為了防止很多投資客利用人頭假自住的方式來規避奢侈稅的現象;
不過,話說回來,在我個人看來這個「自住事實認定」的爭議實在很大啊,條文中完全沒有定義,如何評斷還沒有標準,在沒有規範的情況且國稅局人員的編制沒有變化的前提下,稅務人員不太容易挨家挨戶查看是否有「自住事實」,因為需要去證明這個「自住事實」時,通常也是已經要出售的時刻了,也就是說民眾得自己提供文件和舉證,這個自行認定大家一定都有不同的見解,只是政府完全可以照自己的意思來解釋;
我個人認為有幾個想法和做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 多拍幾張居家照片,最好照片上面有日期可以證明住多久
- 跟鄰居打好關係,找好心鄰居撰寫證明自住事實
- 找熱心里長撰寫證明自住事實(
尤其是當選舉快到時~這句根本大誤啊~) - 列舉出如搬家費用單據、裝潢費用證明
- 使用超過基本度數的水電費帳單
- 寄到此處的個人名義的手機、信用卡等等經常消費性帳單
以上這些做法僅供參考,實際還是要經過稅捐機關核定才能確認囉,目前只能靜觀其變。
至於"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最主要是因為很多的房屋交易其實並非為了投資利益,像是夫妻兩人婚前本來就各自擁有一棟房屋,婚後也都住在一起了,自然就會決定要賣掉一間,就是很典型的案例,不過這個部份是要經過經稅捐機關核定才能確認免稅,此外,還可追溯到正在打行政救濟、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喔。
還有一件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房地合一稅制之規劃情形」專案報告裡面有提到為了抑制短期炒作歪風再起,財政部決定針對2年內交易訂定差別稅率,稅率提高至20%,以作為奢侈稅退場的配套措施。供各位長期關注,此案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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