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什麼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很多老房子都是這樣,指的是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再更確切一點就是沒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未取得房子所有權狀,也就是未辦理俗稱的"保存登記"。

大致可分成兩種,其一是程序違建,未登記之合法建物,只要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補登記並補辦程序,仍然可取得權狀;其二是真的違建,所以也没辦法向地政機關登記。
 
早期在民國五、六十年代,未辦理登記的合法建物,大多是建築管理前興建的,當時一般民眾的房子大多是自建,或是對登記制度不熟悉,對建物辨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也不重視,加上在那個年代人們認為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就是跟貸款有關係(要去借錢),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臉上面子掛不住,所以只在有要貸款或出售時才會想到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過時空的變遷,年代久遠屋籍資料保存不易,也造成日後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登記的困擾。

現在可不同了,現在民眾只要是自己的房屋都會辨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了確保產權之外,更證明該房屋為合法建物。

不過在台灣,依照民法第758條,建物登記是採自由登記制度,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過未登記建物一樣可以買賣,只是要貸款就困難的多了,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屋主本來就不具有擁有權,房屋當然就不能成為抵押物。
 
那您一定想問了: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算不算是違建呢?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所以應該是依「有無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來衡量到底是不是違建,而不是有無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以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當作課徵對象,所以,即使是沒有建照的房屋、沒有使用執照或是沒有辦妥保存登記的建築物,仍然是必須繳納房屋稅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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