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上路至今已經一段時間了,應該已經有很多投資朋友已經申報過,但是我發現還是有幾個讓人特別容易誤解的地方,今天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千萬別犯! 房地合一報稅的八大誤區!

房地合一報稅的八大誤區

首先跟著老師動次動,一起來複習一下: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就是個人及營利事業在2016年1月1日以後買賣的房地,除了符合免申報條件之外,交易不論是否賺錢或是虧損,都要在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納稅。房地合一的詳細介紹可以前往這篇:超簡單圖表!一看就懂!全圖解「房地合一稅」<<<


雖然課稅範圍法規寫得很清楚,但是還是有讓人很混淆的地方,造成申報的時候搞了很多烏龍:

最常見的第一大誤區:申報地點錯誤

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房屋或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
記得喔,正確的申報應該是納稅義務人(指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的國稅局辦理申報,也就是身分證上登記的戶籍所在地喔。

第二個常見的誤區:申報轉移日期錯誤
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是填寫辦好過戶當時的日期為準,但是很多人卻誤填為簽訂定契約的日期,簽約總是讓人開開心心印象深刻,但是辦好過戶日才是正確的。

第三個常見的誤區:最後申報期限計算錯誤

誤以為移轉登記日的隔天,但不含當日,再加30日推算,卻剛好在推算的最後一日申報,導致超過申報期限一日,這是怎麼回事?

舉個正確的例子來說:移轉登記日是 9月1日,隔天是9月2日,要包含這天起算,加上30天去推算,最後一個申報日應該是10月1日才對喔,如果10月2日才申報,就會超過一天反而變成未依期限辦理申報,會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不嘗失。
好國民請務必記得,報稅是國民應盡義務,盡量早點申報就沒問題啦。
免罰補充說明: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該未依限申報行為可以免罰喔。

 

第四個誤區:出售費用申報錯誤

誤將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
先前有提過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以及部分費用是無法列為成本費用的,可以參考這篇文章,重要筆記!! 房地合一稅中的成本費用怎麼認定?<<< 有說明哪些是可以列為扣除成本費用

第五個誤區: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用錯誤的物價指數調整列報成本,或誤將出售費用列報為取得成本。

會有這個錯誤通常是因為繼承或是受贈房屋的關係,因為需要填上這個公式:
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最近一期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比例,請參閱統計資訊網站 http://www.stat.gov.tw 物價指數 / 統計表 ,找到下方有個 "各年月為基期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稅務專用"
要特別注意: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仍屬於受贈取得

第六個誤區:出售收入申報錯誤

應要以出售時實際成交價額為出售收入,卻經常出現誤以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申報出售收入,肯定是被公契這兩個字給錯誤引導了。

第七個誤區:誤以為自己不需要申報

有兩種情況特別會被誤會,誤以為出售的房屋,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既然沒登記就不用申報,不對喔!還是要申報的
還有就是誤以為買高賣低的交易,就認為因為是我虧損所以就不用申報,不對喔!這還是要申報
也就是說,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以及買高賣低的交易造成虧損狀況,都要申報。

 

第八個誤區:不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但卻使用非自願性低稅率申報

首先得要先了解什麼是非自願性因素,指的是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五種情形銷售房地,即使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得按較低的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誤以為自己是非自願性因素而使用了20%稅率申報,詳細的非自願性因素可以參考這篇:房地合一中適用低稅率的非自願售房地的五種類型<<<

還好,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後,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如果已超過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都必須要以人工的方式,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紙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向原申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介紹完八個誤區,自己進過幾個誤區呢? 若覺得對您有幫助的話,請幫忙分享&按讚給我鼓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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