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收據?訂金收據?

 

 

很多人都分不清楚,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

訂金=預付性質的支付

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其實是不具有民法所謂定金的性質。(如果寫的是房地產買賣訂金收據,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取回原先已付價款)。

定金=履行合約的保證

所謂 定金,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為了確保合約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契約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契約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支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定 金收據具法律效力,收受定金是買賣雙方誠意的表現。為了防止買方或是賣方反悔,買方付給定金,賣方若同意則收受並簽下房地產買賣定金收據。一旦收取定金, 買賣雙方當事人就不能藉故反悔,如果買方反悔,定金會被賣方沒收;賣方反悔,則需加倍償還買方(民法第248條及249條,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法規名稱:民法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 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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