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中的交易日、取得日與持有期間怎麼認定?

 

 

房地合一稅(以下統稱新制)105年1月1日起即將登場,看倌們都已經準備好了嗎? 房地合一稅中的交易日取得日持有期間又該怎麼認定呢? 財政部特別於今年7月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在此依公佈內容為大家介紹整理一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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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制適用的項目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以下二種房屋、土地都將課徵所得稅:
    (一)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二)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三) 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的房屋使用權,也適用。

 

  • 交易日、取得日的認定
    (一)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很重要,會牽涉到持有期間的計算,一般來說是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也有特殊情形,像是:
    1. 取得法拍屋,則是依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認定。
    2. 交易若屬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例如違章建築),則是以訂定買賣契約日為準。

 

  •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的計算
    是以自房屋、土地取得日起算交易日止為原則。
    但對於大家時常提到的問題,像是個人因繼承或受遺贈等取得房地情形規定說明如下:
    1. 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屋、土地,可以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 適用自住房屋、土地租稅優惠的時候,個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的條件,如果該房地是因為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的話,可以再加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該房地且符合自住條件的期間。
    所以,要注意是在贈與的部分,只有遺贈及配偶間的贈與,才可將遺贈人及配偶持有期間併同計算,而不是所有的贈與都可以。

 

參考資料: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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